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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广州隆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处罚违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隆泽公司的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三)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将隆泽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12750元(850000元*15‰=12750元); 2.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