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华泰窗帘布艺店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龙财〔201348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华泰窗帘布艺店: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13125日组织了龙岗区中医院窗帘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3029266),你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投标中,与深圳市龙岗区现代窗帘商行用各自的电子密钥登陆龙岗区政府采购网后,分别上传了通过深圳龙岗区龙岗华泰窗帘布艺店电子密钥加密的同一份投标文件,导致评标现场出现接收的投标文件名称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情形。

我局认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实际上构成了串通投标,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禁止一年内参加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