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佛山市顺德区天蓝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2929参加光明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光明公安分局拖挂式移动警务室项目(项目编号:GMCG2012027461)” 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审计报告。你公司上述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你公司处以一年禁止参加深圳市光明新区政府采购采购活动的处罚。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1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