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财书〔201336


 

深圳市权辉实业有限公司:

2013226,你公司参加了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三防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ZCG2013037583)的投标,经该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你公司以448.7万元报价预中标。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你公司提交了编号为02411Q20687R0S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经查,扫描件与证书原件不一致,扫描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泵站设备、污水处理厂成套设备的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比该证书原件多出“生产”二字,为经篡改过的虚假证书。

我委于2013427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3]26号),并收到了你公司的《申辩函》,你公司辩称:“我司是经过两次上传投标文件,第一次时间是22520:00左右上传,226我司发现因内部员工心怀不轨使我司投标书中的ISO9001证书与原件有出入,即证书上多出“生产”二字,故重新修改投标文件换上我公司ISO9001证书的原件扫描件,于226中午12左右重新上传,并且显示投标文件上传成功。”但经我委核对该项目档案及市政府采购中心核查网上政府采购统一平台系统数据,在该项目操作流水记录中,你公司最后成功上传标书的时间是201322520:17:32。投标文件中编号为“02411Q20687R0S”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的认证范围为“泵站设备、污水处理厂成套设备的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可见你公司申辩情况不真实。现对你公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投标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交经篡改的虚假ISO证书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4870元)。并将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以下账户,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066285012015030538

缴款后可到市财政委国库处开取收据,开票联系人:李媚,联系电话:83938791

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6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