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亿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鹏发财〔2013367

被处罚人:深圳市亿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工业区22209A

法定代表人:曹海生

2013427,你公司参加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视频门禁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PCG2013000133)的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你公司提供了编号为公京检第1010655号的《VS-EP216嵌入式综合监控平台视检验报告》。经向检验机关核实,你公司提交的上述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投标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大鹏新区政府采购活动。

二、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13年7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