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政府采购活动?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机构应当终止政府采购: 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 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政府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 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