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划红线


 

    深圳市财政局近日印发了《深圳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2020年版)》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作出具体要求,同时还整理了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对采购文件编制都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呢?

  一、依法认定进口产品

  对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招标文件要备注进口产品的定义,投标人在“货物清单”中注明所投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

  二、依法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招标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设定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设定为资格条件,不得通过非法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等方式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提高评审因素设置的合理性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款,招标文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如做“★”标记)标明;招标文件应避免在一般评审因素中增加“至少”“必须”等强制性表述;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经营年限等门槛;招标文件将经营(服务)网点作为评审因素时,外地供应商提供中标后设立本地经营(服务)网点承诺的,应当给予一定比例的分值。

  四、简化证明材料提供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能够获取的信息,不得再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材料。除核对原件需要外,对于投标人能够在线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投标人线下提交。证明材料出具主体、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允许投标人提交承诺函替代有关证明材料。

  五、优化保证金要求

  招标文件应明确不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谈判担保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投标供应商自主选择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情形以及逾期退还的责任。

  招标文件不得以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签订的条件,不得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

  六、规范合同文本及条款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拟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详细载明履约时间和地点、付款期限和方式、验收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明确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七、完善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招标文件可以按以下原则设立符合性审查条件,明确投标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一是符合性审查条件应当标准清晰,审查条件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的条款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二是符合性审查条件应当合理适当,即符合性审查应针对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或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轻微瑕疵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认定依据。

  对投标文件组成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对应位置做出说明,不得以非必要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问题作出投标无效认定。

  八、明确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范围

  对于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公开招标项目,除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候选中标供应商外,招标文件可以明确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设定不超过3家候选中标供应商。

  招标文件明确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唯一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如唯一候选中标供应商被认定投标或中标无效,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九、科学认定不合理报价

  投标人报价是否合理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情况综合判断,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报价合理性”评审因素,不得设置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例如: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或任何固定金额(例如:报价低于预算限额的70%)作为投标人是否须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标准。

  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若投标人补充的书面说明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出投标无效认定,不得以扣减得分等方式保留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采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招标文件应载明供应商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提交、电邮提交、传真或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便捷方式。

  十、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方式并保留查询记录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

  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来自“信用中国”中的“信用服务”栏。

  十一、相关费用收取要求

  实行电子化招投标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行电子化招投标的,鼓励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如收取纸质采购文件费用,则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等成本的原则确定。其中,招标文件的邮寄费不得采取预付方式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明确“到付”为邮寄费的收取方式。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长期服务或货物类采购,代理费用应当以首年度项目中标金额作为收费基准,不得将次年度合同及之后合同金额作为收费依据。

  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除代理服务费外,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人支付任何没有法定依据的费用。

  根据采购文件编制要求,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包括了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和采购需求共禁止设置的24项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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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减少质疑投诉,促进政府采购公平交易,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对于负面清单中禁止的内容,各位采购人和供应商应把握清楚,以免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