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选供应商库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购〔2020〕17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推动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现就进一步规范预选供应商库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终止七类预选供应商库

  (一)终止七类预选供应商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的有关规定,修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图书,家具,绿地管养,保安服务,劳务派遣七类项目的预选供应商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部终止。

  (二)废止或修改预选制度文件

  深府购〔2018〕10号、深府购〔2018〕14号、深府购〔2019〕59号、深府购〔2019〕61号四份文件,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深府购〔2019〕23号文关于保安服务的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废止、修改及保留预选制度文件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下同)。

  (三)项目后续处理

  终止后,该七类项目按照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预选采购(成交)结果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当日)已产生的,可继续完成采购程序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期满后,应按新规定组织采购。

  二、保留三类预选供应商库,并调整预选采购办法

  (一)保留三类预选供应商库

  保留电子商场、会议和物业管理三类预选供应商库。

  (二)调整适用范围

  电子商场和会议预选供应商库的适用范围统一调整为:当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20年为4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物业管理预选供应商库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当年度集中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为10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20年为4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调整前,原不属于预选适用范围的项目,其采购公告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当日)已发布的,按原采购方式继续组织采购。

  (三)调整实施规则

  1.电子商场预选供应商库:适用品目不变(详见2020年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规则为“预选采购(电子商场)或竞价”的品目),实施规则调整为: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人在入围电商中直接下单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人可以在入围电商中直接下单采购,也可以推荐至少3个品牌竞价采购,还可以采取不推荐品牌竞价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组织公开招标;其他要求不变,仍按深财购〔2018〕35号文执行。

  调整前,预选采购(成交)结果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当日)已产生的,可继续完成采购程序并签订采购合同。

  2.会议和物业管理预选供应商库的实施规则,均仍按相应通知文件执行。

  (四)修改预选制度文件

  深财购〔2018〕35号、深府购〔2019〕23号、深府购〔2019〕18号三份文件,其关于预选采购的适用范围、实施规则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

  三、延长家具监理预选供应商库的有效期

  延长家具监理预选供应商库(即战略合作伙伴)的有效期三个月,深财购〔2018〕9号文有效期同步延长,适用范围和实施规则均不变;同时,若家具监理的金额(非家具项目的金额)达到当年度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则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家具监理机构。

  四、其它

  (一)有关预选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含当日)已经签订并生效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新规定实施采购。

  (二)请各区财政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38号文的有关规定,参照本通知内容,并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规范本区的预选供应商库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修改及保留预选制度文件清单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4月15日

  (本文于2020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