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

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财购规〔2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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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巩固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预算的编报质量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结合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现将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编报和执行
  (一)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最后支付”的工作流程,各单位应先填报集中采购预算,编报并录入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签订合同,最后凭相关材料申请支付。
  (二)预算生成计划,计划对应采购,采购结果决定支付。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上,一个集中采购预算项目可以生成多条采购计划,但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只对应一次采购活动、一张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编制和执行时间。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主要体现预算支出规模和方向。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执行明细,一般以能否向一个供应商执行采购作为立项分项原则,能够向一个供应商购买的,不得拆项。集中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执行,每年12月下旬尚未编报采购计划的,依规定由财政部门收回预算指标。采购计划自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请各单位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四)集中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关于2013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限额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将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瞒报、分拆项目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五)规范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名称应明确体现该项目的具体购买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一经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执行。
  (六)及时编制并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录入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计划编报、下达到采购组织实施流程需要一定的运行周期,采购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注意与现有工作的衔接,尽量提前进行,合理安排时间。属于全年性采购计划的,一般应于当年6月30日之前申报采购计划。
  (七)采购计划执行集中采购后,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备案情况、采购单位的履约验收意见审核支付款项。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金额之外追加支付的申请,必须经采购主管部门核准。
工程类项目,申请在中标金额10%范围内追加支付的,采购单位可在项目预算金额之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必须提供相关专业部门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含自行采购的审核)
所有集中采购项目默认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采购项目在采购计划编报时采购方式一栏选择“公开招标”)。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应与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提出,同时在采购预算中将该项目单列。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实施集中审核。
  (二)集中审核后,各单位因法定原因还需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资金落实,已编报采购计划的前提下提出书面申请。无明确项目采购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但未申请立项和编报采购计划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不予受理。
  (三)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抢险救灾项目,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非公开采购方式。其中保密项目应当由保密机关认定。应急项目应当由市政府按照《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管理规定》(深府办〔2007〕9号)文件认定。因采购单位自身原因,以时间紧急为理由提出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的申请不予批准。
  (四)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项目,向财政部门申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格式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以及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项目,向财政部门申请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格式在指定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未落实资金来源和无明确预算金额,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已在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接受采购单位的直接申请。
  (六)已进入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的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执行集中采购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申请自行采购。
  (七)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下同),已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通用货物类项目,通过预选采购制度无法供货的,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长期履行期限
  (一)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一定三年,对部分特殊项目可专题研究确定合同履行期限。
第一年已进行集中采购并依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签订了合同,此后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在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选择“延续合同”项目类型,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支付。
  (二)原经常性服务合同已续满,采购单位应当提前三个月以上向集中采购机构申报公开招标采购,以保证服务项目的正常衔接。
经常性服务项目的采购计划应明确预算期限,同时应以该期限对应的预算控制总金额进行下达。预算期限应在项目名称中予以明确。采购文件可以月均预算为金额控制标准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凡因单位自身原因延迟申报,导致原合同期满后至新合同签订前出现服务中断的,须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工程类项目
  (一)属于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下同)的工程类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其中修缮、装饰等纳入预选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应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二)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等费用的,按照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对应一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在工程采购计划之外,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等项目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支付。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设计或监理等费用。
  五、属于集中采购范围但不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情形
  (一)图书和印刷项目属于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范围。其中,单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编报集中采购计划,可依规定向协议供货商采购。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编报集中采购预算,凭竞价或竞争性谈判成交通知书办理支付事宜。
  (二)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办公用纸,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公务住宿接待,公务会议等项目,不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直接向协议供应商采购。
  六、预选采购制度的执行
  (一)装饰修缮工程、家具、物业服务、律师服务、会计中介服务、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资产评估及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等项目,应按照预选采购制度规定执行。但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资格招标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碎纸机和空调等实行商场供货制度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商场供货或协议采购、预选供应商制度执行。
  七、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申报
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或国际招标采购的,需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需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我委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