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
政府采购主体方式限额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深财购规〔2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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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13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限额标准,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暂不编制集中采购计划:
  (一)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该类项目的采购事宜,按8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单位将项目直接委托给其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且该项目属于市编委批复的该事业单位职能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对外委托,确实需要对外委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并按集中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三)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线路改造、气象雷达维护、邮政投递、公益性主流媒体广告和公告、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等。
  (四)特殊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五)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六)活体动物、标本、化石。
  (七)直升机托管。
  (八)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非本市组团的公务出国。
  (九)河道水库等水务工程抢险抢修(含停水检修)及抢险抢修所需材料、零配件采购,深圳市外水源工程管理。
  (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指定召开的或指定由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演出等。
  (十一)非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消防设备用气等。
  (十二)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十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地方志、统计年鉴的出版发行。
  (十四)图书类项目中的进口图书、电子图书、教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除外)及配套教学辅助用书、中外文期刊。
  (十五)属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等。
  (十六)属于国家、部委和省补助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对其采购组织实施另有规定的。
  三、应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一)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
  1.轿车、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载客汽车(大、小客车)、摩托车、皮卡、箱式货车;
  2.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机、UPS电源;
  3.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数据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
  4.电视机;
  5.空调(不含窗式空调);
  6.办公用纸: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
  7.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材;
  8.非进口类图书;
  9.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下同)的家具;
  10.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其他预选采购项目;
  11.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
  12.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防汛物资;
  13.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器械;
  14.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警用设备;
  15.不在上述项目之内,但预算金额在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下同)的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
  (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1.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
  2.公务住宿接待;
  3.印刷;
  4.会议;
  5.会计中介服务(其中低于20万元的会计中介服务项目,采购单位从预选供应商库中自行选择供应商进行谈判);
  6.整体打包由出国经办代理机构代理组团的公务出国服务;
  7.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律师服务;
  8.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
  9.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其他预选采购项目;
  10.不在上述项目之内,但预算金额在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下同)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三)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
  1.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下同)的装饰、修缮工程;
  2.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其他预选采购项目;
  3.不在上述项目之内,但预算金额在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下同)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
  (四)其他应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1.保密、应急采购项目;
  2.经认定的重大采购项目。
  四、政府采购主体方式限额标准:
  (一)应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1.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或4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在依规定委托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2.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依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或4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需采用非公开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且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在4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10〕6号)的规定自行采购。
  五、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或国际招标采购的,应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等的要求,以下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我市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以下清单范围内产品(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则以最新的清单内容为准):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首页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z.gov.cn/)、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
  (二)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建设局共同制定的《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市水务局网站(
http://www.szwrb.gov.cn/)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z.gov.cn/)、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
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优先采购清单内容,并加强与采购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根据国家及我市关于优先采购的条件、原则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好优先采购清单产品的采购工作。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要求,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依法享有相应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九、市直各预算单位要以本通知规定作为编制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后执行。
  十、本通知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