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2021年度物业服务项目预选采购的通知

 

 

深府购〔2019〕1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对物业服务预选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的意见,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完成了2019—2021年度物业服务预选供应商的招标工作,并建立了预选供应商库。为做好本轮物业服务预选项目的政府采购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预算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在300万元以下的物业管理项目,实行预选采购;预算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在新的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实行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评定分离有关事宜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评定分离项目有关适用问题的意见》(深财购函〔2018〕4232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评定分离有关事宜的函》(深财购函〔2018〕4321号)的规定执行。

  2.预选实施规则。

  考虑到物业服务项目的特点,为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物业服务需求,本轮物业服务项目预选采购规则由此前的“价格优先”调整为“方案优先”,具体规则如下:

  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公布财政预算及采购需求。采购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采购人既可以从预选库中推荐不少于3 家供应商,被推荐的供应商进行报价并提交响应文件(服务方案),采购人综合供应商的报价和响应情况(服务方案)等自主选择1 家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不推荐供应商,预选库里的供应商均可对项目采购文件进行报价和响应,采购人综合供应商的报价和响应情况(服务方案)等自主选择1 家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主选择的决策过程应在单位内部存档备查。

  二、关于预选执行期限

  本轮物业服务预选采购执行期为24个月,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三、关于实施要求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采购人要切实加强项目采购决策以及经费支出和审批管理,自主选择的决策过程及相关资料应做好存档,以备查验。

  (二)严格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做好合同公告和备案。在中标(成交)结果产生后,采购人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10日内进行合同备案。

  (三)加强项目履约监管,实行“一票否决”。采购人要加强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对中标供应商服务总人数低于合同要求、员工福利和薪酬保障低于我市最低标准要求以及未达到公共安全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便加强对预选供应商的动态管理。

  (四)不得擅自规避适用范围、改变操作方法,随意提高采购标准,提出超越预选供应商采购范围的其它要求。

  (五)本次招标入围的145家预选供应商名单详见深圳政府采购网站。预选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名单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具体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首页=>专项服务=>面向采购人的服务=>预选供应商栏目)公布的为准。违反预选供应商承诺被取消预选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名单也将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及时更新。

  (六)在操作执行中,如有疑问或建议,可及时咨询和反映。咨询及网络技术支持电话:83948100、83938584、83938599。业务咨询电话:82893020。

  四、关于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预选供应商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预选供应商有违规行为,可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电话:83938789(市财政局);82893020(市政府采购中心)。

  五、其它事宜

  (一)在实施预选采购过程中,若有新方案出台或其它改革事项,预选采购项目将适时调整或终止。

  (二)各区(新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适用本轮预选采购方式。

  特此通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