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供应商资质审查的通知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供应商资质审查工作,营造更加公平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财政部编著的释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上述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二、具体工作要求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标供应商资质审查工作。

  (一)在招标文件显著位置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项目开评标过程中,通过查看供应商投标文件、查询供应商股权信息等方式,认真核查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对疑似存在上述情形的供应商,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核实,投标供应商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四)按照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日